2012年10月15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某市民找搬家公司搬家过程中被盗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某市民陈小姐(化名)找来一搬家公司搬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搬家过程中,该搬家公司的一个员工将陈小姐家中的1.8万元现金偷走。后陈小姐找搬家公司要求返还失窃的款项,搬家公司表示,该员工只是搬家公司临时工,员工只退回1.5万元,另外的钱已挥霍无法退回,因此,搬家公司提出只退还1.5万元给陈小姐。
我所秦佾兰律师认为:
1、陈小姐与搬家公司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陈女士的损失应由搬家公司承担。
2、盗窃的员工与搬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在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搬家公司承担所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