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网店经营者雇人刷信誉给好评的现象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某市民是专门受某网店雇佣帮助网店刷信誉给好评,以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引导消费的人。对于此种现象,小强热线的记者提出:1、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的合法性问题?2、如果网店在受雇者提供服务之后不按约定给付报酬,受雇者是否可以依法追讨薪酬?
秦佾兰律师认为:
1、关于网店经营者雇人刷好评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理由是:第一,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第二,采取雇佣他人的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了处罚规定,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关于不按约定给付受雇者报酬的问题,秦律师认为,因为网店经营者与受雇者之间的合同有可能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因此,受雇者的相关薪酬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秦律师还建议,相关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构建网络世界的城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