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空置房产被物业公司侵占的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其在收楼后一直未使用房产,后去查看时,发现被物业公司用作员工宿舍。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业主对其房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收楼后对房产进行空置或居住或出租是业主对其自有物业处分的表现,任何人未经业主同意或其他合法程序,不得侵犯。即使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物业公司也应依法采取诉讼等合法程序追偿,但无权擅自占用业主空置物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归还房产,并追偿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如有损坏或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