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热点采访
我所欧阳湘琴律师接受关于逾期交楼的采访
文章作者: 欧阳湘琴    更新时间: 2011/12/9
  2011年12月8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商品房噪音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佛山某住宅小区临近铁路,其在购买房产时,开发商向其承诺将采取隔音屏、绿化带等减噪措施,但仅在宣传广告中体现,并无在合同约定。现开发商在无采取减噪措施的情况下通知收楼。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依法,宣传广告如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因商品房临近铁路,噪音不可避免,采取减噪措施属于对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如开发商在宣传广告有关于减噪措施的内容,应予履行,否则房产交付条件尚不成就,购房者有权要求其采取减噪措施及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如碰到商品房附近有高速公路或铁路的,购房者应特别留意在合同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如何减噪及其交付房产噪音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其次,看噪音源在哪里,分析是开发商的责任还是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第三,看楼盘、公路或铁路规划及建设的先后问题,分清责任大小。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