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我所陈佳娜律师就“奥美定”药品使用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某女士反映,其曾于2004年在佛山市某医院接受隆胸整形手术,该医院使用“奥美定”产品为其进行整形,现该女士经检查发现自己得了乳腺疾病,经了解,“奥美定”产品因其严重的副作用,极易给人体造成严重损害,而已于2006年被国家禁止使用。遂该女士咨询,佛山某医院使用“奥美定”对其进行整形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应否对其现在所患的乳腺疾病承担医疗费用等损失?
我所陈佳娜律师认为:首先,该女士可申请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佛山某医院在对其进行整形手术过程中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其所患乳腺疾病与其接受佛山某医院使用“奥美定“进行整形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如经鉴定确定该女士现所患乳腺疾病与医院使用”奥美定“进行整形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国家药监局的发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奥美定”产品只限于在具有整形外科手术条件的三甲以上医院使用,如该医院不属具备条件的三甲医院,则该医院存在使用违规材料的情形,该女士可据此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