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车辆维修与估价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其爱车不小心刮花,送至4S店维修。维修时,有工作人员以试车为由将其爱车开出使用导致车辆另有毁坏,后经4S店评估另有毁坏的维修费用为3500元,与其委托物价局评估的价格相差一倍。遂咨询如何防范工作人员擅自使用车辆及其责任的认定、估价应以4S店还是物价局的为准?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依法,车辆送至维修店后,即由维修店承担保管义务,如在此期间导致车辆另有毁坏,应由维修店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车主可在车辆移交维修前,与维修店做好关于车辆存在问题及状况的确认,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此情况的处理。至于估价以4S店还是物价局为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如双方对维修价格产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一家估价单位进行评估或者诉至法院,由法院委托评估。
播出时间:2011年11月18日(周五)19:20 佛山电视台新闻频道 小强热线
观看链接:http://www.fstv.com.cn/video/xqrx/201111/9631.shtml
(该采访播出是在视频中08:47-12:40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