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逾期交楼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佛山某住宅小区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约定需按期向购房人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逾期交楼违约金每日为万分之一,但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1%。现逾期交楼长达179天,且开发商在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即通知收楼。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关于逾期交楼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1%的约定是对购房者权利的限制,开发商应尽提示义务。但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具体需结合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开发商有无提示、开发商是否存在恶意、违约严重性及公平原则等综合考虑。
同时,依法依约,开发商应向购房人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本案,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无法出示的,可拒绝收楼,并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播出时间:2011年10月18日(周二)19:23 佛山电视新闻综合频道 小强热线
(该话题播出是在视频中02:10-07:55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