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张信用卡,牵动你我他!作为一名高大上的金融消费者,打开钱包没有三五张信用卡,怎么对得起月光族这个光荣的称号?
然而,一旦工资、奖金未能及时到位,一不小心忘了还款期限,坑老公坑老婆的另一半拿着你的名义开的信用卡刷爆了,签了一笔“天数”,拿到对账单或收到电子账单的你,对着这些数据相信也如同天书吧?信用卡在包里,钱却被异国他乡的素未谋面的她/他默默取走了,你也该傻眼了吧?
为此,央行来了,为了充分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尊重持卡人的选择权、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2016年4月15日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见后)。笔者认为,有必要第一时间告诉你们,这个通知有多重要。
一、对持卡人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
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0.7(即年利率18%*0.7=年利率12.6%)
认为利率不高的亲们,可以大胆透支了,当然,前提是你还得起。
2、取消滞纳金
如果2017年1月1日之后,你还被通知要支付滞纳金的,记得出示央行的上述通知。然而,难道说可以一直拖欠?!不是,取消滞纳金,还可以约定违约金。
3、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每家银行可能会不一样,记得可以选择。
4、信用卡套现金额
每家银行也可能不一样的限额,记得可以选择。
5、卡被盗刷了怎么办?
前两天才看到一个新闻,标题如下:
以后,银行不能这么说了,因为央行说了,发现盗刷问题,发卡行要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还要定期反馈处理进度。
同时,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作为持卡人,顿时是不是心情舒畅很多了?以后那可是可以和银行并肩作战了!
二、作为发卡机构,今天并非美好的一天,因为今天的这个通知之后,接下来的大半年里一大波事情要干:
(一)信用卡合同要全面更新了!
哪些条款必须改?
1、利率,不再是你情我愿就可以了,上下限必须严格遵守。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哪些条款可以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1、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
2、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
3、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4、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哪些条款必须以加黑、抄写或其他方式特别提示:
1、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
2、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3、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
4、其他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二)银行网站内容要更新了!
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三)遇到盗刷案件时,要主动出击了!
客户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银行要这么干了:
1、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
2、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3、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好吧,说完了,专业专注金融业务板块多年的至高律所金融部已经预见到由此可能引发的新一轮咨询业务正在过来的路上,做好准备等着了。
附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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