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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发票会不会触犯刑法?
文章作者: 刘金梅    更新时间: 2015/10/10

  为了获得一些利益,而出售发票却被税务查出,进而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再已送法院审判的案件屡见不鲜。
  因无知的行为,在不知不觉中犯罪,却浑然不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工作及人生发生颠覆性的改变,而当事者却觉得自己是个冤大头,觉得很冤。下面为大家说说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非法出售发票罪?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特征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
  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3、扰乱经济秩序;
  4、以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但发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追究。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数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四、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五、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不论真假发票,法律上都是禁止出售的,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希望此文对看到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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