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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样更能避免后代争产?
文章作者: 郭华寿    更新时间: 2015/4/3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订立遗嘱既能体现立遗嘱本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也能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纷争。
  临近清明节,针对该热点话题,我所南海分所副主任律师郭华寿应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之邀接受采访。
  郭律师从三方面剖析该热点话题,一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构成要件包含的内容;二是哪些瑕疵遗嘱易引发继承纠纷:三是如何去设立遗嘱更能避免纠纷。
  郭律师认为:
  一般来说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微软用户1]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只能对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该内容无效。
  二、形式要件: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形式分为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均有其生效的法定形式,因其各自不同的生效要件要求,故而各有利弊。其中,因公证遗嘱结合了前四种遗嘱形式的优势,拥有最详尽的法律告知,最严谨的程序设计,最清晰的表达,故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理性地、优先地选择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形式。
 
  遗嘱纠纷大多发生在执行阶段,郭律师认为,四种瑕疵遗嘱易引发继承纠纷:
  一、遗嘱未注明订立时间。
  遗嘱上没有注明准确时间,包括未注明或者仅注明年、月,事后难以查明立遗嘱的确切时间,导致当事人对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存在数份遗嘱时该份遗嘱是否系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等问题发生争议。
  二、是由继承人代书遗嘱
  实践中,存在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担当代书人、 2 个以上邻居见证、遗产归代书人以外的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尽管遗嘱内容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代书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易引发遗嘱效力纠纷。
  三、未当场制作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在场见证”。有的案件中,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过程,而代书人回家后制作书面遗嘱,数日后见证人再见证宣读遗嘱的过程,导致代书遗嘱的制作过 程没有在见证下当场进行。
  四、变更遗嘱的方式欠当
  遗嘱订立后,在立遗嘱人死亡前,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财产重新达成分配协议,立遗嘱人对此情况知晓且未提出异议,但立遗嘱人没有根据分配协议重新立遗嘱。
 
  法律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此,郭律师提醒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出现数份遗嘱怎么办?
  在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的遗嘱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立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那么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的,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何人可做见证人
  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时,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在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这些人同样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要变更、撤销遗嘱,不用征得子女同意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权利,不用征得继承人或其他人的同意。
  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立遗嘱相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与原立遗嘱不同的形式,但原遗嘱是以公证方式所立的,则不能用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遗嘱的形式予以变更。
  另外,遗嘱人立有遗嘱,但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张三立遗嘱将彩电给李四,后来张三把彩电卖给知情的王五,则等于撤销了原遗嘱。
  再有,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可以推定为遗嘱人撤销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嘱除外。因为,否认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只能再一次公证。
  4、立遗嘱别“忘”执行人
  遗嘱不一定非要请遗嘱执行人,但执行人对于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保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遗嘱执行人可以选家族中比较有声望的人或家里人比较信服的人,也可以委托单位或律师事务所。
  不过,光在遗嘱中指定执行人是不够的,还应与执行人另行签订协议,对执行的范围进行约定。
  一般情况下,遗嘱在执行时,由遗嘱执行人把相关人员(继承人、受遗赠人)全部召集到场,宣读遗嘱。然后,根据遗嘱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遗产涉及房产、公司股份、著作权等分割时,相关手续的办理比较复杂,在分割时容易“出岔”,此时对执行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所以,建议在立遗嘱时,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应指定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做遗嘱执行人。
  5、为防遗嘱成“死档”,提前委托公证保管
  遗嘱的保管非常重要,最好不要把唯一一份遗嘱放在自己手里,以免出现万一,使遗嘱成为“死档”。遗嘱可以放在公证处保管,可以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也可以放在见证人或遗嘱执行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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