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乞讨儿童,你的路在何方?
文章作者: 秦佾兰 律师    更新时间: 2011/4/18
     首先,乞讨儿童受到的家庭教育是失败的。不论是自己的父母带着他们乞讨,还是父母把他们租赁给别人带去城市乞讨,父母的言行身教都告诉他:“自己穷,自己不重要,自己没人爱”,而缺失爱和尊严的家庭教育无疑是失败的。
     其次,他们错失了学校教育。乞讨儿童大多在适学年龄,而应该接受学校教育的他们过早的走向了“社会”,承担了自己甚至是家庭的经济责任。知识是一种投资,而没有学习机会的他们,如何掌握正常的社会生存技能,应对以后社会的需要?
     同样,他们所面临的社会教育是畸形的。他们见到的是父母与租赁“老板”的交易,是路人或同情或鄙视的目光;是身边的成年人教导他们的乞讨口诀或技巧。他们没有见过阳光,没有体会到亲情、友情,没有感受到真的爱,这些都可能导致他们长大后不能正确认识社会,容易产生自私、冷漠、敌视社会的情绪。
 
     四、探索:如何减少直至消灭儿童乞讨现象?
     笔者认为,从目前儿童乞讨的成因来看,要减少直至消灭儿童乞讨的现象,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促使父母了解儿童乞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引导、影响能力。要想从根本上抑制儿童乞讨的现象,首先应该消除其衍生土壤,对乞讨儿童的监护人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报刊、舆论、法制宣传活动等方式对儿童乞讨的危害性进行报导,促使相关人员或儿童父母在心理上形成一个正确的态度。
     2、严格执法,对于带领儿童乞讨的行为严惩不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监护人带领儿童乞讨或将自己子女“出租”给他人用于乞讨的,可在不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监护人予以经济处罚,比如由相关部门没收利用儿童乞讨所得的利润,增加其违法成本;或者是在不导致被监护人丧失被抚养条件的情况下,对监护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儿童乞讨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打击,让组织乞讨者成为“过街老鼠”。同时,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宣传力度,在犯罪分子中形成震慑力。如当年的“虐童丐头”宫清平(宫小村民、绰号“三伢子”),在2004年6月,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8年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通过对该案的宣传,在以前“带香”盛行的宫小村也起到了很大的威慑和教育的作用。
     3、建章立制,完善社会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引导设立专项的乞讨儿童救助基金,创造固定的劳动场所、劳动条件,使乞讨儿童自食其力。而对屡教不改,甚至虐待被抚养人的监护人,有权机关可以立法限制、剥夺其抚养权,将孩子交由福利机构监护。同时,对有乞讨经历的孩子也要进行有关心理干预及荣辱观重塑教育,以保障此类经历的儿童健康成长。
     4、多方协力,促建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在国家儿童福利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全面禁止街头的乞讨儿童,显然不能真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那些迫于生活而乞讨的儿童,需要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对其进行救助,因此相关的福利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做好相应的工作,进行积极的引导。
     总之,治理儿童乞讨问题,必须坚持以顺水治水、多管齐下的思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局面。只有这样,儿童乞讨现象才会越来越少。
 
     结语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希望他们在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时,有来自法律和政策的保障,能得到社会组织和民众的普遍关怀,也能享受法律所赋予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祝所有的儿童都能健康快乐成长!
               
 


 
附注:[①] 摘自羊城晚报2011年2月13日A6版
        [②] 摘自羊城晚报2011年2月16日A15版
 
 

上一页  [1] [2]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