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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的几点探讨
文章作者: 成平 律师    更新时间: 2009/7/15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物流业也随之在中国这片广阔的土地上扎根、发芽,据业内专家分析,我国的物流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在我国物流经济活动中,很多物流行为还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样势必会影响到物流业的发展。在这里本人仅就物流和物流合同的定义、性质等以及其管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物流  物流合同  管辖  责任限制权
   
      一、物流和物流合同

      (一)物流概述

      物流活动自古有之,顾名思义物流就是指“物的流动”,但它并不是简单的“运输”的延伸。现代物流根据美国物流协会提出的物流定义是指供应链过程中为满足客户需要而对商品、服务及相关信息从源头到消费点的高效流动及储存进行规划、实施及控制的过程。在我国,物流就是指商品及其相关的服务、信息等在社会领域中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流动的过程。

      目前我国主要的物流服务有商品运输、储存、配送、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以及信息处理,甚至包括出口清关等。现在物流界流行把其分为五方物流,简单来说,第一方物流是指需求方需要采购某种商品而进行的物流,第二方物流是指供应方为了提供某种商品而进行的物流,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的供应方和物流的需求方之外的第三方所进行的物流,第四方物流是指提供信息咨询和物流规划服务,第五方物流是指提供人才培训服务。目前,我国以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最为迅速。

      (二)物流合同概述

      物流合同就是物流服务提供方和物流服务享受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服务性合同,合同的客体是一种服务、行为,而不是商品。物流合同的主体是物流服务提供方与物流服务享受方(即物流客户),可以说,凡是提供或享受“物流”这种特殊的服务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成为物流合同主体。虽然有时候物流提供方可能直接就是代理人或承运人,但是物流提供方又不只限于代理人和承运人,物流提供方的主体范围非常广。

      由于我国物流业刚刚起步,加之物流行为的复杂性,所以我国法律暂时没有明确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但是在物流活动的不同状态下,我们可以看出物流合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当物流服务提供方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保险等业务时,那么他们之间签订的物流合同就具有委托合同的特点,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这种案件也可以以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当物流服务提供方直接充当承运人角色的时候其签订的物流合同就具有运输合同的特点,当物流服务提供方还提供加工服务的时候,那么他们之间的物流合同还具有承揽合同的特点等等。可以看出物流合同的性质会因其主体或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从根本上来说,物流合同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性合同,是以服务行为为客体的合同。

      二、关于物流合同的管辖问题

      由于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调整物流合同及有关纠纷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物流合同具体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所以关于其管辖问题也比较复杂。就管辖的机构来讲,涉及物流合同争议管辖的有:普通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仲裁机构。在这里我们结合管辖机构讨论一下管辖问题。

      1、物流合同的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当物流合同主体发生纠纷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物流服务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物流服务履行地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但是特别法规定的由特殊法院管辖的案件应该受特殊法院管辖。第一,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二,由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案件;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等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案件。

      属于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应该优先由这两个法院管辖。因为这两个比较专门的处理这一类型的案件,对处理这一类案件比较专业,处理的质量也比较高,这样还可以减轻普通法院的负担,充分开发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资源。

      2、物流合同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物流合同争议主要涉及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如物流经营人作为港口经营人的角色处理货物的相关业务。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有助于避免发生纠纷后因管辖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应该由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在物流合同中,有不少人选择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途径。而且,为了适应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需要,促进物流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之规范化、法制化,并向物流企业提供完善优质的法律服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2月1日成立了“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有权受理海运,陆运,空运、多式联运,集装箱的运输、拼箱、拆箱,快递,仓储,加工,批,仓储分拨,代理,物理信息管理,运输,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的建设、买卖和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企业和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服务有关的侵权,以及其他与物流有关的争议。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成立是我国仲裁机制向前迈出一大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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