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某街坊将自建房二楼整租给租客,出租当初口头答应租客可以暂时使用三楼,但仅限于晾衣服或放置杂物的用途,结果租客长期占用三楼,在房东提出要收回三楼的情况下,不配合清理摆放在三楼的物品,也阻挠房东在三楼的楼梯口加装门锁。
房东口头承诺租客可以使用三楼但没有约定期限,现在能否随时收回使用权呢?另外租客阻止房东将三楼锁门,长期无偿使用三楼,是否违法呢?为此,我所霍燕华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采访,解答了上述法律问题。
霍燕华律师表示,这类纠纷因为没有对三楼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可能将适用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定期租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此,房东有权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客后,解除对三楼的租赁合同关系,收回三楼。对于租客长期无偿使用三楼的行为,尚未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度,不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侵害房东财产权性质的行为,所引起的主要为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