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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今日起,国家正式发文向这类人喊话:离他(她)远点!
文章作者: 刘力韵    更新时间: 2022/8/1
  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简称“保护令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将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
  笔者在长期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之中,根据相应实践心得,总认为,面对纷繁复杂却又有着人身特殊性的婚姻家事案件,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程序法意义上的细化规范来保障相关婚姻家事实体法的顺利实施具有特殊意义。
  结合过往的佛山本地的典型案例,其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不乏有益甚至有创新意义的探索,例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05民保更1号裁定书,认定“根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出的佛公南行罚决字[2019]3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伤后报警并到医院门诊治疗,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就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形式与证据认定起了很好的范例作用;又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06民保令14号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200米内活动。”就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细化作出了科学的教科书式的规范。
  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要用法律来解决的问题远不止这些。而这次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无疑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提出的种种问题,进行了系统回应。

亮点一:“降低”申请门槛
  不与离婚案件捆绑: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强调保护令程序具有独立性,属独立案件。“保护令规定”第一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不属必须本人提请:“保护令规定”完善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新规之下:其一,增加规定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损害独立申请能力、可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其二,扩大了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机构人员的范围,不仅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三种机构,且通过增加“等”字使代为申请机构人员具有弹性和开放性,有助于未明确列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运用保护令保护受害人,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亮点二: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
  在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六种暴力行为类型,同时,两个法规在列举之后均有“等”字,表明其具有开放性,法官认定家庭暴力时有裁量空间。

亮点三:细化针对家庭暴力的其他保护措施
  “保护令规定”对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第4项中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予以具体化(前3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新增加可以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亮点四: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保护令规定”将其明确为九种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亮点五: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明确了被害人可以提交的证据形式,充分提示证据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
  在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基础上,丰富证据形式,主要为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

亮点六:可使二次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结合“保护令规定”第11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这意味着,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被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亮点七:“抗令”可入“拒执罪”
明确了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罚处罚
  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保护令规定”第12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的,以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该规定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对于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等,只要被申请人再次施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等,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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