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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要不得,政府执法零容忍——至高律所麦转笑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麦转笑    更新时间: 2020/6/18
 
  为了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佛山市禅城区普法办联合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推出《法治视界》系列报道,用佛山人身边的真实案例,为观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本期报道聚焦的是城乡地区较为普遍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邀请到我所麦转笑律师针对个案进行法律分析。



  【本期案例】
  佛山市禅城区里水上麦村一房屋屋主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原本六层的房子进行加建,包括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并在楼体二层至七层西侧和南侧分别加建简易结构阳台,违建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其中该阳台仅靠四根斜着的铁杆和每层的螺丝支撑重量。这种私自扩建阳台的行为,不仅侵占了公共空间,而且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农村违法建筑?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建筑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违法建筑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七、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兴建违法建筑,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律师支招】
  市民在准备建房或者加建前,必须向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国土部门递交资料申报以取得有关建设规划许可证,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被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工程造价款最高百分之十的罚款。
  另外,抢建、加建的违法建筑,在遇到政府征收地块时是不会对这部分进行补偿的,所以市民不要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而违法加建,不然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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