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就当下运用最广的网络约车的问题以及网络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乘客等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及其法律问题,采访了至高律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郑宇佳副主任从现行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解读,并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
郑宇佳副主任指出,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发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于“网约车平台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网约车平台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是可以自行通过协议来安排的。
结合到当前实际,郑宇佳副主任还归结指出,当下网约车市场运营,各方当事人可协议安排的关系包括:私家车接入模式关系(即私家车主连人带车接入网约车平台);自有模式关系(即车辆、司机均由网约车平台直接提供);多方协议模式关系(即网约车平台一般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车辆、司机分别由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提供或是网约车平台招募而来,网约车平台分别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或司机签定相关协议)。而如果通过协议安排,网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网约平台、司机、乘客之间的纠纷就以劳动关系的相应规则加以处理,如果形成的是类似加盟、承揽等关系的,就以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加以处理。
郑宇佳副主任更进一步从法社会理论角度分析,从根本上来看,由于“互联网+”的加法各异,由此导致了网约车业态具体模式的不同,网约车平台与相关当事人特别是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安排也出现了多种可能性。而通过当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一些法律文件所认定的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已无法全面解释当下的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由此,相关的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快制定或修订,以适应“互联网+”新时势、新环境、新事物所带来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