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旅游黄金周期间,一则青岛天价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大众纷纷惊呼“吃不起”,各种调侃当下的种种消费陷阱的段子也热闹出炉。那么,究竟消费者是不是应该如网上的段子所说的那样,应时时刻刻如此过分地小心谨慎?遭遇同类事件,消费者又可以怎么办?为此,近日佛山电视台南海分台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门采访了郑宇佳副主任,请其进行评论并“支招”给广大消费者。
郑宇佳副主任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26条规定,商家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有清晰的明码标价;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力、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均无效。
郑宇佳副主任还指出,消费者与商家的法律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也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公平原则。当消费者与商家就商家所提供的买卖条件的解释有争议,例如本次事件中的“大虾是38元一只还是一份”,那么,在法律上就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
而对于消费者如何维权,郑宇佳副主任“支招”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谨慎,注意是否有隐蔽标注的重要信息等消费陷阱。对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并要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注意口头承诺要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一旦证实商家有欺诈行为的,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商家赔偿。在佛山,各职能部门热线已经整合,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行政服务热线12345对商家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且佛山各区已设有近四百个12315消费维权投诉联络站点,遍布在各区的大型商场、超市及旅游景点,消费者在这些场所消费时发生维权纠纷可以就近在投诉站点得到快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