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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房不合法,委托第三方也难逃责?——至高广州分所郭华寿副主任接受《佛山日报》采访
文章作者: 郭华寿    更新时间: 2015/10/23
  近日,有市民投诉季华路一楼盘未拿预售证便开卖,收了诚意金还不能退。随后《佛山日报》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从该盘销售人员处证实,该盘确实未取得预售证,但已通过委托电商、银行等第三方公司收取定金与首付款,并可确认房号。记者在其一份内部销控表上看到,首批推出的一栋楼中已有一半以上的房源被认购。针对这些乱象,记者带着“这样操作到底合不合法?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能够规避法律责任吗?”等问题,采访至高律所广州分所郭华寿副主任。
  郭华寿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从上述案例看,表面上购房者并未与开发商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似乎避开了取得预售许可之前禁止开盘销售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开发商在收取认购定金。”
  郭华寿律师表示,在开发商无证售房时,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产买卖预售合同,因违反法律而无效;而开发商变相要求或通过购房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签订理财合同或授权第三方机构收取定金或诚意金,存在刻意规避法律嫌疑。购房者若向相关部门投诉,开发商可能因违规收取定金或诚意金而面临行政处罚。
  但郭律师坦言,本案例中购房者还是很难追回定金与首期款。因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是理财产品合同,合同中虽提及楼盘信息,但最后并无开发商落款。换句话说,该份理财合同在法律主体上仅是购房者与银行双方的约定,与开发商无关,也与房产买卖预售合同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开发商提供的仅是一纸确认单,并非房产买卖预售合同,也不存在开发商与银行或购房者签订双方或三方理财合同。因此,这种情况下很难主张理财合同也因此无效。
  此外,虽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收取定金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层面来说,《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以致购房者维权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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