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至高律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采访,就父母等家庭成员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发表专业法律意见,给广大市民解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案例介绍:
顺德区一男子阿焯起诉其父亲及兄弟姐妹,诉称阿焯父母亲曾与其签订“声明书”,协议书的内容为:父母同意将名下一处房产单独赠与给阿焯,并要阿焯承担对父母的抚养义务,其后,阿焯的兄弟姐妹也在该“声明书”上签字。现在阿焯的母亲已亡故,阿焯便要求父亲及兄弟姐妹履行该“声明书”内容,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郑宇佳律师解释: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阿焯与其父母及兄弟姐妹所签订的这份“声明书”具有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且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内容就是父母要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阿焯,而附义务就是阿焯必须积极甚至独力承担对父母的抚养义务。
这份属于既定的赠与协议,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该份协议具有下列情形的其中一个或数个:1、该“声明书”表述意思不清,欠缺法律要素,赠与表意或赠与物不明确;2、签订该“声明书”时,阿焯的父母处于意志不清醒或受欺诈、胁迫状态;3、该“声明书”签订后,使阿焯的父母陷于经济困难;4、阿焯的兄弟姐妹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者,该“声明书”严重侵害了这些贫困人员的遗产继承份额利益;5、阿焯没有按要求履行到对父母的抚养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有上述其中一个或数个情形,那么,这份具有赠与协议性质的“声明书”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相关当事人就应该尊重法律规定,尊重老人家的赠与意愿,严格按照该“声明书”来处理相关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