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9日晚8时30分,五岁男童小飞(化名)独自一人外出买酸奶后突然失踪,父母即刻报警。民警搜寻的同时,幼儿园老师、网友通过微信、微博扩散寻找小飞的信息。1月10日上午,小飞又独自出现在家附近。
经警方调查,从监控中还原了小飞失踪的过程,一名男子将小飞抱走并迅速离开,小飞失踪的十五个小时就是被该男子匿藏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内,而这间出租屋离小飞家仅仅几百米。
很快嫌疑人黄某被抓获,而他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行为,是源于几个月之前的一次口角——黄某前往小飞母亲开的士多店,并用一百块购买了一盒香烟,小飞母亲认为这一百元是假币,于是二人因此争吵;据黄某说,在随后的时间,黄某几次携妻子和两个女儿前往小飞母亲超市附近玩耍,因两个女儿未投币便上了超市门口的喜羊羊投币摇摆车,小飞的母亲便恶语相向,骂他的女儿和妻子。对小女儿疼爱有加的黄某心怀不满,于是决定将小飞带走,教训一下其母亲,并在2015年1月9日的晚上付诸行动。并在次日上午将小飞放在家附近,让其自行回家。
黄某供述,自己只是想教训一下小飞的母亲,让她知道乡下的孩子跟城市的孩子一样宝贝,并没有卖掉孩子、虐打孩子、勒索等想法和行为。
那么,按照黄某的说法,自己认识小飞,没有虐打小飞,而且很照顾他,也没有打算卖掉小孩的想法,他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吗?如何减少儿童失踪的案例发生?黄某为自己的冲动和不懂法而付出了代价,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2015年5月19日,至高律所陈佳娜律师担任佛山电视台《法槌回响》栏目的嘉宾,就上述案例进行了法律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根据该法律规定,无论黄某是否具有虐打小飞、打算将小飞进行贩卖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想法,只要其行为已促使小飞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结果产生,则基本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虐打等仅是量刑方面参考的情节,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2、如发生儿童失踪,家长应当:(1)第一时间报案;(2)发动亲朋好友,在事发地点周边查找;(3)通过网络等传播快捷、广泛的媒介,发布信息,寻求全社会的协助。当然,要注意信息的真实合法性。同时,注意防范网络工具的负面效应,包括由此带来的网络信息欺诈等。
3、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很多群众在实践生活中对法律还不了解,应当加强全民普法,提高群众法律知识。本案中的黄某为自己的不懂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都说冲动是魔鬼,即使不懂法,也应该凡事三思而后行,用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要求、约束自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