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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郭栋祺律师接受广东电视台《消费者报告》栏目关于小童误食老鼠药问题的采访
文章作者: 郭栋祺    更新时间: 2013/11/3
  2013年11月1日,我所郭栋祺律师就小童误食物业公司投放老鼠药形成侵权问题接受《消费者报告》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物业公司为了除三害在其管理小区内投放了老鼠药,同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其在小区投放了老鼠药的事情。因该老鼠药形似糖果,小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老鼠药导致中毒。现问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物业公司与小孩家长的责任是什么?
  郭栋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有以下意见:
  ⒈物业公司仅以公告形式告知他人小区已投放老鼠药事实不足以豁免其侵权责任。结合案情,基于物业公司投放老鼠药与糖果相类似,常人难以分辨。若物业公司未在投放老鼠药的区域提供显眼的警示标志,仅通过公告形式让小区业主谨慎注意小区每一个区域,该行为存在加重小区业主注意义务嫌疑。
  ⒉小孩家长未尽监管小孩的义务。一方面,作为家长应通过物业公司的公告内容知悉小区存在投放老鼠药的情况,应比平时加大对小孩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不允许小孩随地拣物品食用,是家长监管小孩的一般义务。在本案中,家长在知悉小区中已投放老鼠药的情况下,疏忽监管小孩导致让其小孩随地拣物品食用,家长在监管小孩的工作中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若物业公司已尽必要的提醒义务,因监管小孩的家长疏忽照顾导致小孩误食老鼠药,物业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物业公司未尽必要的提醒义务,因监管小孩的家长疏忽照顾导致小孩误食老鼠药,则物业公司及误食老鼠药小孩的家长就小孩误食老鼠药的事情按照彼此过错程度的主次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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