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浅析限购及引发的纠纷
文章作者: 欧阳湘琴 律师    更新时间: 2011/12/22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存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责任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四、限购引发的法律纠纷
  1、小户型不“小”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确立90/70政策,具体要求为: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为规避国家规定,部分开发商打着合并户、联拼别墅的旗号,将连在一起的几套小户型当作一套销售,但在产权上仍为多个房产证产权。现因限购政策的出台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除适用上述分析外,可增加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
  2、中介服务费给不给
  实践中,不少商品房预售时,聘请专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提供销售、见证等中介服务,且通常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份数或成交价计提服务费。
  该类中介服务实为居间合同关系,作为居间人,其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动,如因限购等因素遭遇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根据《合同法》第425、426条的规定,除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双方另行有约定外,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居间人促成交易,付款条件即成就,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
  3、税费承不承担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为遏制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控制投资,国家除明确提出限购政策外,还利用税收加大对二手房市场的调控力度,其中最明显莫过于上述关于扩大营业税的征收:凡不足5年的住房(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按全额征收。目前营业税税率约5.56%,全额征收将大大提高交易成本。该笔费用由谁承担及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通过税费政策调控市场是国家常用手段,经营者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且营业税征收条件的改变仅是提高交易成本,尚未达到重大变化的影响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同时,二手房市场通常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为完税后的价格,作为卖方,不考虑税费增减。作为买方,决定成交前,应考虑可能存在的税费及对税费政策改变存在的风险。故该笔费用属商业风险,双方依约承担,合同继续履行。

上一页  [1] [2] [3]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