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据此,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只作形式审查,不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而本案管理人在收到C投资公司的申报债权材料后,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否决了C投资公司的合法债权明显违法,侵犯了C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3、申请撤销的结果
2010年1月26日,也即在我方提出撤销申请后的第二天,受理法院即向管理人发函,要求更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至此,C投资公司的破产债权成功申报。
三、代理结果
目前,我所代理C投资公司已与管理人达成一致,在本案抵押物尚处于执行阶段的情况下,确认C投资公司申报的债权人共计人民币3,959,162.03元(本金2,630,000元,利息计至破产申请受理时的2008年6月30日止为1,329,162.03元)参与破产分配。现B制造总公司的破产财产仍处于分配阶段。
【律师提示】
本案是破产债权申报的典型案例,值得许多债权人吸取经验教训。因辗转多次,历久年深,债权必须经法院确认后方可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因债务人处于破产阶段,债权人应尽快向法院确认债权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在处理同类破产债权申报案件中,债权人最好聘请精通破产程序的专业律师,以降低法律风险并节约成本。代理律师会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包括债权确认诉讼与债权申报。即使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代理律师也会通过磋商谈判、尽职调查设计债权申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