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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浅析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文章作者: 韩晔 律师    更新时间: 2010/5/24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神达厂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有感
     本案历经两年三个月的时间,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改判部分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多数案件表面争议标的金额并不大,但通常在每一起案件后面,双方争夺的都是一个市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只有通过诉讼维权才能遏制竞争者的侵权行为,有效占领市场份额。但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却往往与诉讼结果不相对称。
     本案二审判决说理清楚、透彻,让人信服,其裁判思路对于律师以后承办类似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也具有借鉴作用。但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000元的经济损失,作为承办律师,我们对此有不同意见。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如难以确定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二00九年十月一日施行的新《专利法》明确提高了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中判决的酌定赔偿数额,即从旧专利法的五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以下。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权利人的损失很难界定,侵权人的获利权利人更无法证明,如果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就更难确定赔偿数额。而在法院酌定判决赔偿的情况下,判决赔偿金额也不是很高。
     结合本案,专利权人最终获得的经济赔偿50000元与专利权人两年多的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相比,很显然不成正比。而对于被告来说,其承担50000元的经济损失对其也只是个小数字而已,此判决对其并没有惩戒作用,其完全可以不顾判决,东山再起。
 
     因此,本律师认为较低的经济赔偿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权行为也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西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赔偿可以严惩侵权人、令其不敢再犯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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