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困难)等都会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合作建房涉及的当事人又相对较多,除会遇到一般的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外,合作各方相互间的协作程度也是引发风险的重要原因,而这种风险往往使合作各方产生纠纷。合作建房纠纷所涉标的往往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而我国目前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一旦产生纠纷,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这对合作各方非常不利,往往造成较大损失。于是乎,合作建房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注重合作者的资信。
1.对合作者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只有是依法取得的、没有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在合作建房的过程中才不回给各方的合作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该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因此,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能直接做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将该幅土地依法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其次是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必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进行审查。按现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共分四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其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所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与他方合作建房时,一定要审查对方的建房资质。一是审查其是否是正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拥有建房资格,其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完整的、系统的经营决策层,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的生产经营组织以及相应的分支机构。二是审查其资质等级是否与将要合作投资的项目规模相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注册资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势力。为了保证投资开发房地产的能力,房地产开发的注册资本必须适应房地产开发的规模,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同时,房地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具有相当水平的会计、统计、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这些都是房地产企业资质条件划分的重要依据,也关系到合作的成功与否。只有注重审查了合作者的资信,才能更好的预防资金不足、管理能力不足而带来的弊端。
(二)签定完备的合作建房合同。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法律事实,依据当事人目的的不同,或设立、或变更、或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义务,除少数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外,绝大部分是由合同约定的,准确的说,是由意思自治原则决定而通过合同条款固定的。合作建房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内容都非常庞大、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所以,签订完备的合作建房合同对合作双方非常重要。
1.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将条款订得周详些,以免滋生纠纷。
2.重视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
3.重视违约责任。
4.做好合作审批备案,确保建房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与他方合作建房,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合作建房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在合作建房法律关系中,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同合作方共同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立项,双方均是所立项目的建设方。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从而最终决定了应该适用的法律。而在合作建房合同中,行政审批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司法实践中衡量合作建房是否有效的关键。而这些手续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审批和变更,而是由合作建房的法律特征决定的。这些手续的不齐备不仅不利于房地产业的有序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不能更好地保护合建各方的权利。以上手续的欠缺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
(三)合作各方都应遵守诚信原则。
除要审查合作对方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开发资质、签订完备的合作合同外,合作各方的诚信也非常重要。《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合同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尊称为“帝王规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解释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注意和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所产生的随附义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合作各方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诈,在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才能保证合作能成功、圆满。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的相继出台,开发商取得房地产用地的难度加大,房地产贷款的条件变严,开发商筹集资金的渠道变窄,资金缺口变大。在此背景下,合作建房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合作建房这种开发模式也会更加普遍。合作的各方只有在合作的过程中注重风险的防范,合作所产生的纠纷才会更少,合作各方的利益才会得到保障,我国的房地产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大粤房产:如果执行,中国合作建房能否办理产权证?
郭华寿:“合作建房”的所有运作流程,诸如土地竞拍、规划、立项、建设、销售等与房地产开发一样,只不过投资者从开发商变成了多名个人或团体,开发者从房产开发商变成代建者,其结果又是未知数,不能保证“谁投资、谁得房、谁领证”。因此,合作建房者可以看作是房开公司的股东,即使他有可能拿到房子,也是从公开销售渠道购到的。因此“合作建房”没有多大实质意义,还不能称作是一种模式,可把它看作是房开公司多样化的一种探索。“合作建房”对人们的心理有影响,有吸引力,但对楼市没有多大影响,它的推广也很有限。因为其本质上是一项投资行为,会面临很多实际的问题,决不是想干就能干成的。但可以把它看作是推动楼市发展、推动房地产开发的一种新形式,有借鉴和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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