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不解决宪法问题,宅基地问题就成了糊涂帐,道理就在于宅基地是不花钱的,农民可以任意申请,土地制度就反过来影响了房地产。进城打工的农民在农村都有宅基地,我们却还要给他提供住房,而建设部还要求廉租房要保证农民工的利益,实际上农民是得两份土地,这样,土地资源永远是不够的。根子不在农民,外国农村的土地是可以流转的,流转的钱可以解决保障、就业和住房。深圳用公共福利、社会保障进行交换,把土地变成国有,可以任意拍卖, 农民都成了城市居民,没有耕地问题。在现行的条件下,只有先城市化,解决土地问题,然后才能有后工业化。
现在大量的乡产权房都因城区房价较高而转向郊区的城镇居民购买,由于这种交易本身不合法规,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因此,虽然《物权法》的颁布,将极大地保障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利,但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财产。同时,由于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如果在法律层面给予承认,将动摇我国现有的土地政策。因此,小产权房将是今后房地产市场整顿的对象。
四、解决之道 放开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让建设用地在短期内进入一级市场,而不是由国家垄断。应直接让村集体、农民和开发商进行交易。大部分到农村地区征地的行为都属于私人经济开发的行为,为何不让开发商直接去跟村集体、农民打交道?还要其他中间环节从中插一杠,既增加成本,又容易造成贪污腐败。只要符合用途规划,或经过合法程序改变了用途规划,集体土地应和城市土地一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土地的交易问题上,我们要做到同地同权。同时,要让农民,而不是村集体或政府,直接享有绝大部分的土地转让和征地收益。
至于适当的土地用途管制
1、规划要严。实行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辅助国土规划,区分优化发展、重点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有的地方以增长为主,有的地方以保护为主,土地规划区别对待。
2、实行统一登记。
3、权利要平等。国家可以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但对集体土地,只能限制用途,不能禁止它进入市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服从规划和进入市场问题上应该享有同等权利。至于征地补偿,可以考虑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价来支付,而不需要按照城市地价来补偿。
关于土地改革
首先,土地的统一国有。我不认为存在所谓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就是国有。在这个前提下,国有土地应该进行分双层所有的改革,即承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各自所有的土地。
其次,在上述基础上,对土地用途作更细致的分类,农业耕地、国防用地、文化遗产等土地由国家划出红线,谁都不准改变用途。地方土地的使用应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考虑,实现土地规划与土地使用的法制化、长远化。在国外很多国家,做城市规划就是通过地方立法,不能换一届政府换一个规划。
再次,国有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土地流转与控制权的转移不可怕,所有人完全可以通过设定一定的先决条件来限制土地低效与无效的流转和使用。
土地问题关键是土地产权的初始界定与再界定,界定清楚以后,就是土地法、物权法与宪法的改革与法律确认问题。
现在正是结束过时土地制度的时候。国家应当从自发变迁和地方经验中吸取力量,在经济急速变化的过程中因势利导,形成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形成一种“政府定权、市场定价”的较为合理的新土地制度。
这样,小产权房问题就从本质根源解决了。
【结语】小产权房当前状况是在中国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模糊地带,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建,不允许交易,所以说小产权房并非完全违法,只不过是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目前中国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而二元土地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当然应当突破。中国的改革就是要打破二元结构,改革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土地制度,使我们的法律、制度顺应城乡一体化、城乡均衡发展,这也是我们争论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孙红莉:《风险与热销共在》,人民房产城建网
[2] 盛大林:《业内观点:“小产权房”是房产市场的有益补充 》,《中国经济时报》2007-6-12
[3] 晏扬:《城里人住房在城里解决 纵容小产权房是饮鸩止渴》,《信息时报》2007-06-21
[4] 何辉东:《小产权房何时解禁?》,《新财经》2007-11-30
[5]王志新:《小产权房是市场的有益补充》,《中华工商时报》2007-07-10
[6] 胡斗星:《小产权房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战略》,《网易新闻》2007-12-12
[7] 任志强:《土地改革:深化流转是方向》,《21世纪经济报道》2007-11-16
[8] 王志新:《小产权房是市场的有益补充》,《中华工商时报》2007-07-10
[9] 黄小虎:《土地改革:深化流转是方向》,《21世纪经济报道》2007-11-16
[10] 李曙光:《土地改革:深化流转是方向》,《21世纪经济报道》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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