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读懂民法典,更要恪守民法典的规则,特别是民法典中的行为规范。民法典是生活的规则大全,它不仅是裁判规则也是行为规范。民法典中有大量的作为裁判规则明显的内容,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违约金规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则等。但《民法典》里也有不少条文是纯粹规定行为规范的,比如禁止医闹的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关于禁止饲养烈性动物、文明养狗的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以及第八百一十五条的“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这些表述都不能单独拿来作为裁判依据而应视为纯粹的行为规范。
对于裁判规则明显的内容,一般认为是饱含法律技术的,由此非法律专业的市民大众一时半刻消化不了也是正常,在实践中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用即可。但纯粹的行为规范的内容,简单直白清晰,市民大众不可能看不懂,也必须要看得懂并且要严格遵守。诚然,民法典中的纯粹的行为规范条文内容操作性、惩罚性不明显,乃至可以被认为是倡导性的价值灌输,但却恰恰是更加需要遵守的。只有大家都自觉遵守这些规范,让相应的条文成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相应的轻型违法才能被制衡,真正让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社会才能更干净整洁、有序,更加风清气朗。
▲至高律所律师到各基层村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组织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为市民大众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编的内容
四、民法典需要我们深谙其对私权的呵护
马克思曾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既强调良好的法律为我们确立权利的规则,也揭示了法对权利的保障。民法是调整私人领域的法律,本质就是私法,生来就强调意思自治,注重保护私权。在民法的视线下,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佳判断者,认为应当尊重每个个体依法作出的选择,所以民法一直奉行私权神圣原则,始终以要充分切实地保障私权为己任。
我们的民法典,既是当代的属于21世纪的民法典,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民法典,对人民私权切实保障的精神更是贯穿其中,也必须要贯穿其中,而且这种保护需要认真地保护,需要平等地保护。
我在人民大学攻读研究生时,杨立新、龙翼飞、王轶三位教授在不同场合给我们讲授物权法,但三位国内顶尖法学大咖,居然在不同授课场合又不谋而合地都提出一个相似观点——应该把2007年《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理解为这种“保护”是“平等地保护”,并且认为日后民法典立法必须加入“平等”两字,强调、彰显法律承认并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公民的合法财产乃至一切合法权利。由于三位老师是在不同场合讲出的观点,所以这种“巧合”让我记忆犹新,而今天,《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让这种设想成为了现实。这也反映了经过了多年的洗礼,民法对私权的呵护深入人心,大势不可逆转。
我们要深谙民法典对私权的呵护,高举民法典,珍视权利,主张权利。而民法典积极保护私权,也将是激发社会活力的有效手段。日本学者石田文次郎在论证所有权的社会意义时,不无赞叹地说“人类所造所有权,确可谓人类史上的伟大功业。”法律对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私权的确认和保护,恰恰直接决定市场的活跃,生成市场发展的激素。
当然,法律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当权利滥用违反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时,便构成对他人私权的侵害,违反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时,便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所以,强调私权保护之余,我们同时要把防止权利滥用的红线设置好。日本学者河上正二评价道“无限定的自由行使权利的结果,有时非常缺乏社会妥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法理是作为这种情况的修正原理而发挥作用的。”我们就是要理解好法律原旨本意,在强调私权神圣之余,也运用好禁止权利滥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区分好保障权利与滥用权利的界限,最大限度保障社会上每个个体而不是某个个体的权利。
▲至高律所律师到立法、行政机关及各政府职能部门讲解民法典总则、物权等编内容
五、民法典需要我们明白其对公权的限制
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制传统是重刑轻民的。汉代桓宽的《盐铁论》就写道“法者,刑罚也”,这种以刑代法的观念对我们国家影响深远,造成了千百年私权不发达,公权过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让行政干预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乃至形成“大政府,小社会”格局,又为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领域赋予了正当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财产神圣、契约自由才在一定程度在我们当中得以贯彻,公权的干预才得到一定程度限制,私权的保护才真正地得到大家的认知、重视并逐步落实。
今天,我们的《民法典》第三条旗帜鲜明地写道“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另一角度而言,这也实现了一种模式:除了从正面以行政法等形式明确限定公权力的权限范围和运行程序外,再利用私权的保障来规范公权,限制公权,排除公权的非法干预。
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正义为法的价值,对于公权力扩张抱有高度警戒。法国大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个人都让出一部分私权,设置公权,根本上还是为了保障私权的实现。由此,公权设置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人民的福祉。从罗马法到后来的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民法从来又兼负限制公权的任务。到了今天的21世纪,我们更要明白,民法典时代下的法治社会不仅是公权得到规范的社会,不仅是私权得到切实保障的社会,更应是私权有效制衡公权的社会。
我们民法典制定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全面确认社会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借民法典的法律文本进行权利教化和启蒙,让大家充分感受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体现着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享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果,让大家内心深处充分意识到权利,激励大家以实际行动去主张自身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如伟大的法学家德国的耶林在19世纪发出的振聋发聩的声音“为权利而奋斗,就是为法律而奋斗”,从而形成有效制衡公权的21世纪法治中国的新局面、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