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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从这里正确打开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0/5/28
  由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在于维护人民的平等、自由和利益,而是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固,民法文化是难以出生的。

  3、 人治理念而非法治理念的法律传统影响
  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韩非子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礼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中国曾在数千年的历史中,视君主为法律的源泉,法律不是对权力的制约,而是权力的附属,“法自君出”的法律观念氛围下,只能发生人治。
  与此相反的是,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近现代法治精神要求用“必然关系”来揭示法的内涵,认为人人与生俱来享有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并为近现代率先走向法治之路的国家在民法等领域的立法及法律文化培育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所以,博海默登才指出,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通过赋予其效力范围内所有人以一定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实现并实施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某些基本要求”。
  由此,在中国古代以人治为根本政治统治手段的传统社会里,在法律附庸于王权的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崇尚和维护人的平等地位及自由意志的民法文化是难以滋长的。



▲郑宇佳副主任与研究生时期的授业老师著名民法学者姚辉教授


  三、我们未来要怎样?——民法文化的加快加深培育
  客观认识到民法文化的欠缺,看到了这种欠缺的天然性,我们就应该深刻认识到——《民法典》的出台“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让《民法典》真正发挥法律功用乃至社会功用,我们还必然要补上民法文化这一课,必然要走民法文化培育之路。

  1、培育珍视权利的观念
  纵观现代先进的各法治国家,都在其《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各种权利类型、保护的方法以及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同时严格规定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涉入民事权利领域所应具备的条件、方式和范围。国家还通过立法将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高度,成就了现代社会的人民权利体系。
  我们在承认中国法律历史传统有着忽视权利保障功能的特点的前提下,更应看到社会主义国家与过去的封建社会最大的不同就是重视民权、关注民生,这势必要提升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新时代,让民法担当更为重要的角色,以实现对社会人等关怀与利益的保护。还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基于社会力量平衡思潮的产生,开始对传统民法的理念与制度进行修订,开始出现了社会法与社会权的制度体系,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关怀弱者,实现社会和谐共存,这就是现代民法的新理念。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党作为新要求,提出“坚持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理念与个人权利观念相得益彰。所以,以人为本和以人的权利保障为依归,是我们这个国家和法律的应有之义。
  权利意识和实践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石,要体现致力于人民福祉的提升,固然需要个人对于其利益的追求以及对于他人利益的尊重,因此,在满满写着权利的《民法典》出台的引领下,需要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权利观念传统的国度,培育珍视权利的观念,把权利从纸上搬出来内化为大众的心理确信,投放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生活中。

  2、培育利益正当的观念
  受“存天理,灭人欲”观念影响,中国传统对于利益的追求是压抑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乃至以后的许多年。其实,对利益的追求是符合人性的。利益动机产生于人们的自然需求,因为人存活的基础就是应该保有社会资源以及个人利益。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无穷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市场的高度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刺激了人们对于利益的欲望。人的欲望无穷,但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因此,如何平衡社会人等之间的资源分配及利益归属又是一个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有一系列的社会机制进行推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以及社会分配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多年以来,我们国家一直致力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可以看到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得以确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们国家摆脱了过去“一穷二白”的社会局面,整个社会的财富激增,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以提高。民主政治体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开始趋于完善。但是,作为现代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利益分配机制或者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出现许多社会矛盾,长此以往,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就会受挫。
  因此,要清晰地看到,和谐社会的提出不但不遏制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反而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出台后,我们要加快加深让“民法本身是肯定对利益正当的追逐的”这一观念植入人心。

  3、培育促进交易的观念
  交易的核心是建立在交易各方对各自权利与义务有了共同信息基础上形成的合作。因为权利和法律具有不可分性,所以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交易和法律有天然的亲和力。工商业的发展尤其需要制度的先在性。“国家先于市场出现……像罗纳德•科斯指出的那样:‘正如经济学经常假定的那样,市场上交易的不是物质实体,而是采取特定行为的权利,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确定的权利。’萨缪尔森把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必要联结称作为‘法律—经济联系。’”
  而交易是债的交换这种概念在古老的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形成。在民法的视野下,交易是通过允诺完成的,一旦达成合意,就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强有力的“法锁”,以权利义务方式约束交易的当事人。所以,民法的旨趣很大程度上在于促进经济往来的繁荣,促进交易的频繁与保障交易的安全。
  因此,《民法典》出台后,读懂《民法典》背后所呈现的国家决心,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时代推向新的高度,全面繁荣我国市场经济,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培育促进交易的理念很有必要。



▲郑宇佳副主任与研究生时期的授业老师著名法制史学者赵晓耕教授


  从《民法典》起草之时到草案出炉之日,再到今天正式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典》正式颁布出台。我一直关注着且不下十次仔细研读这一千多条的条文,并清晰无误地明朗了一个根本问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共和国的《民法典》为谁而写?
  《民法典》为谁而写?岂止为负责裁判的法官?又岂止为从事司法活动的人员?它是为全民的权利而写!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写入党中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的。今天出来的《民法典》每个条文,更体现出党和国家把人民权利的保障提到新高度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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