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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租户让房东免租,我能让银行免贷款吗?——疫情下金融借款纠纷领域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文章作者: 陈佳娜    更新时间: 2020/3/6
  引言:疫情之下,不少承租人纷纷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但作为出租人,可能出租标的还是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购买的,那么出租人又能不能让贷款银行减免利息呢?同样的,因疫情影响无法还款的借款人,又是否能够申请银行减免利息呢?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现有的法律规定可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参照2003年06月11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虽然上述通知已经失效,但参照上述通知可见,对于受“非典”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同时,结合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来看,因新冠肺炎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
  上述负责人具体问答内容如下:
  “问题5: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问答来源于网络信息,仅供参考】
  由上可见,因新冠肺炎导致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但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属于“金钱债务”,与一般的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履行不同。我所律师倾向于认为,在金融借款合同领域,新冠肺炎不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二、在金融借款纠纷领域,不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一)金钱债务理论上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
  法学家史尚宽在《债法总论》一书中提出,在民法理论上,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债务人负有无限责任,应当以其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来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要支付价款或报酬的金钱债务,一方未依约支付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而只有在“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条文中才增加了“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的内容。由此可知,现有法律规定或者是民法理论中的通说,基本上都倾向于认为,金钱债务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所以不应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二)过往案例也倾向于认为金融借贷纠纷中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案例1:王挺、王应隆、杜铁鸣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天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广州中院在“本院认为”中载明“众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借款人认为“被告大盈公司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公司经营受到‘非典’和禽流感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且在债务到期时被告大盈公司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请,故被告大盈公司的还款义务应予免除。”
  上海第一中院在“本院认为”中载明“被告大盈公司称其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请、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其展期申请未得到原告批准,故还款义务不能免除。至于被告大盈公司称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还款不能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可见,虽然在“非典”过后类似的金融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以“非典”等理由提出要求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案例并不是很多,但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中,基本上法院都认为无论是“非典”、禽流感等,可能会影响宏观的经营环境,但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借款人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主张减免民事责任的,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三)目前监管部门对因疫情原因而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等问题如何处理出台了相关文件,均是认为可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人群在特定情形下予以延期还款等政策。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会予以适当倾斜,例如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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