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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服务税务筹划
文章作者: 韩金飞    更新时间: 2012/7/26
  一、税务筹划缘起篇
  企业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合法节税的权利。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存在多种纳税方案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节税对增加公司收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至关重要。节税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
  当今社会,精通税务已经不是会计师、税务师的专利,而是商事律师所必备的一项技能,尽管一些项目的具体服务,法律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但这丝毫不影响律师从法律、经济(税务)的边缘角度来审视特定项目,并熟练运用法律与经济(税务)两个工具来对摄取的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经济评价,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差异化服务。

  二、税务筹划之并购产品演绎篇
 
  (一)企业并购历史考察
项目
阶段
并购
时间
并购的原因、特点
并购范围等
情况
第一次
并购浪潮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一、二次产业革命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成本,加剧了市场竞争力,导致单独依靠个别企业内部的资本积累无法满足当时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并购便应运而生。
1、并购范围广包括金融、食品、石油、化工、基础设施等;
2、此次并购产生了美孚石油公司、杜邦公司等巨型公司。
第二次
并购浪潮
20世纪20年代
1、一战结束不久,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好,恰逢从轻工业转向重工业发阶段,重工业发展需要的大量资本主要通过企业并购完成。
2、运输、通信、零售推销的重大发展,汽车运输工具的使用,家用收音机的出现,通过全国范围内的广告,促进了项目服务的差异化,加速了并购。
第三次
并购浪潮
20世纪60年代
1、二战后,各国政治、经济企稳向好,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催生了新的现代产业;
2、重工业向高加工化转型,客观上要求资本集中,企业并购随之掀起。
第四次
并购浪潮
20世纪80年代
1、与前几次并购相比,本次并购较稳定,数量少,但并购资产达到空前规模,比如:美孚石油以185亿美元兼并了海湾石油公司。
本次并购浪潮主要集中在商业、投资银行业、金融业、保险业、批发零售业以及自然资源等领域。
第五次
并购浪潮
20世纪90年代
1、冷战结束后,随着美国经济走出困境,企业并购卷土重来;
2、本次并购浪潮的数量多、金额大、方式新;
3、前四次企业并购高峰年平均为530起、916起、1650起、3000起,这一次创下了5000起以上的新高。
与前几次并购浪潮不同,第五次并购浪潮大多数企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在支付方式上也不同于前几次大量发行债券的做法,其中,股票交换和自筹资金居多。
第六次
并购浪潮
21世纪初
后金融危机时代,随着欧美消费习惯的变化、欧债危机的蔓延、各主要国家货币对美元的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境,客观上需要通过企业并购来实现规模利润。
1、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越来越频繁;
2、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更加深入;
3、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并购越来越频繁。
 
  (二)项目服务之企业并购合理节税途径
内容
途径
具体内容
采取免税并购
免税并购的显著特点是当并购活动发生时,并购方以自己有投票权的股票支付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有投票权的股票。此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如果目标企业的股东不出售其获得的并购企业的股票而形成资本利得,则在整个并购过程中,目标企业股东一方面没有收到现金,另一方面也未实现资本收益,所以,这一过程是免税的。
利用亏损递延条款
企业主要利用税法中的净经营亏损的弥补条款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当某企业在一年中亏损,该企业不仅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而且他的亏损可以向前回溯抵免或向后递延抵免。这样,如果一个企业长期经营亏损并且在短期内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时,由于其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往往会被考虑作为并购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并购其他赢利企业,以利用其在纳税方面的优势。
以资本收益代替
常规收益
不同类型的资产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率有很大的区别。通常,各国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要低于一般所得税税率,这就给企业合理节税提供了途径。
使可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
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也是促使并购发生的强有力动机。根据会计惯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反映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也要求股东资产的计提以账面价值所反映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的计提依据依然不变。但如果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那么,通过并购交易,在使用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会计处理方法下,可使并购企业的资产基础增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产生更大的折旧节税额。尽管只有并购后企业新的所有者可以享受到增加的折旧节税额,但是目标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并购方支付的并购价格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一段时间后,再将其转换为
普通股票。
一是并购方可以通过预先在收入中扣除可转换债券利息。少缴所得税,如果利息支付量大的话,可以产生可观的税收节约;二是并购方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直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票为止,使公司享受延期支付资本收益税的效益。
 
  (三)项目服务之企业并购节税案例介绍[①]
  博生公司投资1400万元设立华盛公司。华盛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博生公司持股比例为70%。截止股权转让基准日,华盛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元。华盛公司成立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博生公司拟将持有的华盛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索华公司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博生公司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不能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扣除,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858万元[(4000-14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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