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与顺德某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顺德某厂、佛山市顺德区某管理公司执行一案,近日,我所邓晓莉律师签收(2013)佛中法民一执异字第4号裁定书,我方再次胜诉。
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得知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无偿受让佛山市顺德区某管理公司财产,遂向佛山中院申请追加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为被执行人,后佛山中院裁定追加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我所邓晓莉律师代理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出庭应诉,主张佛山市顺德区某管理公司无偿转让房地产,并没有收取相应的对价,其行为导致其承担责任的资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受让该房地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013年4月22日,我所律师签收《民事裁定书》,佛山中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裁定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