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某担保公司、某燃料公司、文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04号】,我所陈佳娜律师、刘华升律师代理某银行提起诉讼。近日,我所律师签收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某银行胜诉。
某燃料公司向银行贷款,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文某等个人提供保证,后某燃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我所律师代理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我所律师主张某担保公司以保证金形式存入的款项应属质押,某银行对该笔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理,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某燃料公司偿还拖欠的本息,某担保公司、文某等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确认某银行对存入账户的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我所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