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颜某、何某、何某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688号】,我所陈佳娜律师、张强实习律师代理某银行提起诉讼。近日,我所律师签收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某银行胜诉。
颜某向银行贷款,何某某自愿用其与颜某和何某共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因何某某为颜某和何某之子,尚未成年。后因颜某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颜某及何某某等连带承担贷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对方主张何某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处置其房产部分无效。我方,提供了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用于家庭生活及何某某的学习,且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等证据,证明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以合法有效地处置其财产。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清偿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所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