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李某诉佛山市粤丰陶瓷有限公司泡沫车间、佛山市粤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424号】,我所吴善鹏律师接受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邓晓莉律师接受杨某、李某的委托,代理杨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0月25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杨某、李某一审胜诉。
2010年2月、2010年6月,杨某、李某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压泡工一职。2011年2月,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将杨某、李某辞退。杨某、李某在职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杨某、李某购买社保。2011年7月15日,杨某、李某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1年9月9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仲案非终字A[2011]345、34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杨某、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件,根据案件需要申请鉴定,并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我方观点。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我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我所律师通过努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两位律师的表现也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