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报社诉东莞某教育总公司、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50号】,我所邓晓莉律师、张鑫莹律师代理佛山某报社应诉。2012年10月18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佛山某报社胜诉。
2010年12月3日,佛山某报社与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活动协议》,约定佛山某报社为其发布广告等活动事项,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活动协议》上盖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市场部章且无签名。其后,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3日、8月17日、8月24日、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19日等日多次电话通知佛山某报社为其发布广告,均无签订书面协议。后,佛山某报社多次要求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相关广告款,但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某报社特委托我所律师以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某教育公司为被告,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佛山某报社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双方依法成立发布广告合同关系,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当向佛山某报社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二审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答辩观点,支持了我方的答辩请求,判令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护原判。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