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某陶瓷公司诉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86号】,我所接受被告潘某的委托,指派欧阳湘琴、张文斌律师代理潘某应诉答辩。近日,我所律师签收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潘某的合法权益。
2012年初,三水某陶瓷公司以潘某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于2011年6月25日前支付2012年租金且经发律师函追讨仍未支付为由,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潘某于200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土地面积80余亩),并判令潘某支付2012年租金40余万元。
我所律师代理潘某,从合同约定、双方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租金抵扣、实际履行、合同目的等各方面层层驳斥三水某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支持我所观点,判决驳回三水某陶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保障了委托人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委托人挽回了4000万元的投入及经营损失,获得了委托人的极力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