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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再案我所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胜诉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2/9/6
  张某诉南海某陶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7)南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某申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再审,我所委派张文斌律师代理被申诉人张某应诉答辩。
  2012年9月6日,我所律师签收(2011)佛南法民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我所的代理意见,认为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我所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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