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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两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
文章来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2/6/11
  某银行诉陈某、陆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85-2号】,诉邓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03-2】,我所陈佳娜律师代理某银行提起诉讼。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两案的一审判决书,某银行胜诉。
  其中,案件一:某银行向陈某提供贷款,陆某为其提供抵押担保,陈某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因陈某已有逾期不归还本息的行为,在我所律师的建议下,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陈某某辨称其事实上并未提供保证担保,我所律师主张即使陈某某予以否认,但其与借款人陈某属夫妻关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要求上述三被告清偿某银行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
  案件二:某银行向邓某提供贷款,李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后邓某逾期未能还款,李某在某银行起诉后多次以欲与某银行协商为由,拖延本案审理时间,我所律师在了解其意图后多次建议法院尽快开庭审理,如被告确有调解意向,庭审中也可进行调解。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开庭审理本案。最终,法官在较短时间内即作出本案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我所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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