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报社诉东莞某教育总公司、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我所邓晓莉律师、张鑫莹律师代理佛山某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5月29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佛山某报社一审胜诉。
2010年12月3日,佛山某报社与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活动协议》,约定佛山某报社为其发布广告等活动事项,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活动协议》上盖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市场部章且无签名。其后,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3日、8月17日、8月24日、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19日等日多次电话通知佛山某报社为其发布广告,均无签订书面协议。后,佛山某报社多次要求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相关广告款,但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某报社特委托我所律师以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某教育公司为被告,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东莞某教育公司认为其在佛山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均为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公章,未有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市场部的章,从未委托佛山某报社发布广告。我方认为:首先,佛山某报社与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了解并认可佛山某报社为客户刊登广告的惯例模式及流程。其次,佛山某报社提交的通话清单、邮件等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广告合同关系。最后,签订活动协议、达成委托发布广告的行为是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做出的,虽然总公司否认其没有使用分公司“市场部”的公章,但不能直接推定分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没有使用“市场部”的公章。且分公司在法庭依法传唤下拒不到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2012年5月9日,禅城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一审判决东莞某教育公司佛山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某教育公司向佛山某报社支付相关广告费用及利息。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