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某塑料公司、孔某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488号】,我所陈佳娜律师、刘华升实习律师代表某银行应诉。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一审判决书,某银行胜诉。
某银行向某塑料公司提供授信贷款,孔某等三人为贷款提供最高额借款保证。后因某塑料公司出现信用危机,产生重大偿债风险。为维护某银行的合法权益,在多笔贷款仍未到期的情况下,我所律师果断向某银行建议尽快通过诉讼途径以确保债权的实现。某银行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在我所律师的多方努力下,某银行第一时间提起诉讼,并查封了某塑料公司、孔某等三人名下的财产。
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全面、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充分阐述了我方观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某塑料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572,726.50元及利息,孔某等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