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高明某物业公司、广东某投资公司、广东某拍卖公司因侵犯承租人优先购权纠纷二审案件【案号为(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31号】,我所吴善鹏律师代表广东某投资公司应诉。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判决书,广东某投资公司胜诉,维护了广东某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投资公司在处理资产过程中,将法院裁定的物业进行拍卖,合法转让给某物业公司,并办理了该物业的过户手续。李某认为某投资控股公司侵犯了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将广东某投资公司、广东省某拍卖公司、某物业公司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李某与原物业所有人是公房居住关系,李某并非是合法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权。二审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答辩观点,支持了我方的答辩请求,判令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护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