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佛中法少民终字第76号】,我所代理某医院应诉。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了《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我所律师建议某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进而证明某医院为张某进行的诊断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诊疗行为与张某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认定某医院在对张某的诊治过程中没有过错,仅存在不足,判决某医院对张某给予适当补偿。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我所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张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佛山中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我所律师通过努力,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