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诉杜某、佛山市某陶瓷公司、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87号】,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我所对该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我所代理邓某某参与二审诉讼。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了《民事判决书》。
2011年3月6日,杜某驾驶某中型客车(搭乘邓某某)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三路时,邓某某下车。随后,杜某因驾驶不慎,致使车辆与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该中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并在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邓某某委托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邓某某以杜某、佛山市某陶瓷公司、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七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邓某某七万余元。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以邓某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我所律师认为,邓某某是下车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伤害时,身体已完全离开车辆,处于接触地面的状态,其受伤时已不属于“本车人员”,身份已从“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属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
最终,佛山中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我所律师通过努力,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