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禅城人保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案号:(2011)佛中法行终字第93号】,我所代理佛山某橡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判决书,二审驳回了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邹某在佛山某橡塑公司工作时昏倒,佛山某橡塑公司立即送邹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后邹某以此为由向禅城人保局申请认定工伤。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禅城人保局作出禅劳社认(南)[201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邹某所患的疾病不属于工伤。邹某不服,向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禅城人保局作出的禅劳社认(南)[201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邹某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我所律师认为:邹某所患疾病与其头部受到撞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禅城人保局认定其所患疾病不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维持禅城人保局作出的禅劳社认(南)[201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最终,佛山中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我所律师通过努力,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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