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九月,某制药公司在佛山起诉多家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件,分别要求各药店赔偿其五元或六元经济损失。我所接受十余家药店的委托,代理其应诉。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调解书,双方以三千元达成和解。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查阅相关资料,为应诉做了充分地准备。在仔细研究对方补充证据后,我所律师发现某制药公司并不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却仍以商标专用权利人的名义申请公证,进而起诉多家药店,其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我所律师针对这一点在庭审中进行了细致阐述。 一审判决药店赔偿某制药公司一万五千元经济损失。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我所律师代理三家药店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我所律师仅仅抓住某制药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瑕疵这一争议焦点,将诉讼请求定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并从法律及事实方面对此进行了充分论述。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所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多次与对方及法官协商沟通,最终促成本案双方当事人以三千元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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