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传媒公司与四个报刊投递员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为四个投递员与某传媒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性质就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高温补贴,举报奖励,是否需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传媒公司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情况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形成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继而认定双方存在全日制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传媒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我所代理其一审诉讼。我所广泛调查取证,在庭审中全面阐述观点,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认定传媒公司与投递员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驳回投递员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对方代理律师提出多个证人证言的新证据,我所律师据理力争,否认其合法性、关联性。二审法院采纳我所律师观点,排除新证据,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