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佛山某报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1)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06号】,我所代理佛山某报社参与本案诉讼。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何某以佛山某报社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佛山某报社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总计28万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佛山某报社与何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报社应当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裁决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中,我所律师认为:报社与何某之间属于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首先,何某的身份是事业编制内干部,且报社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人事调入手续。其次,报社是依法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现并未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何某要求报社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2011年5月18日,佛山中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通过努力,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