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深圳市某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8号】,我所代理某拍卖公司参与了本案的二审诉讼。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起诉。
2009年12月31日,叶某以某拍卖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某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此后,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叶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叶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2010年12月,我所律师接受某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拍卖公司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所律师认为,本案焦点并非某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描述是否造成叶某产生重大误解,而是本案属法院强制拍卖而引发的纠纷,叶某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法院应否以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一审时,某拍卖公司未能抓住本案的关键,最终导致败诉。
在二审期间,我所律师积极寻获案件突破口,通过提交上诉意见、代理词等方式,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我方观点。
2011年3月25日,佛山中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叶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