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诉佛山顺德某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1)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38、339号】,近日,我所律师签收二审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赖某拒绝用人单位佛山顺德某银行人事调动的安排,旷工达到30日以上,银行曾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处分,但赖某仍置之不理继续旷工,最后银行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其作出开除处分。赖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银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旷工期间的工资。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对赖某的人事调动是否合法,银行对赖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赖某对人事调动不属而旷工属于事出有因,银行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裁决银行向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旷工期间的工资。
二审中,我所律师认为,银行的调岗行为是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属于合法调动,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没有侵害赖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银行对赖某的旷工行为作出开除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11年3月17日,佛山中院完全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作出【(2011)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38、339号】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较好地维护了我方的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