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接受中山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公司”)和陈某的委托,代理其诉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照明电器厂(下称“佛山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02372831.0)纠纷一案。
2008年6月13日,此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中山公司、陈某的诉讼请求。中山公司和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决定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的二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所律师据理力争,积极争取法院对当事人权益的认可。2010年4月22日,我所律师签收此案的二审判决【(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5号】。判决中,二审法院认定了佛山公司侵犯中山公司、陈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佛山公司向中山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我所律师以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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